原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与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沈镇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海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分摊赔款15598245.97元及相应利息(自原告支付赔款之日起算计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15,389.40元)、其他诉讼费、法律费用。后华海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分摊赔款)15769921.97元及相应利息(自原告支付赔款之日起算计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就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签订《共保协议》(参原告证据1),协议约定原告承保5%的承保份额、被告承保95%的承保份额,并由原告对理赔案件进行跟踪、审核和处理工作,被告按照95%的比例分摊赔款。2017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共同赔偿事宜又签订了《北京地区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共保补充协议》(参原告证据2),就理赔事务、保险金赔付、以及赔款摊回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提供的相关索赔资料后30日内按共保比例将应分摊的賠款划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前述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协议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各项理赔事务,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但被告却多次违反协议约定,不及时推回赔款,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致函被告催缴应分摊(参原告证据3)、被告于2019年5月15日回函确认了欠付分推赔款的事实,以对应分摊赔款的数额存疑(但确认其中无异议的赔款为627.17万元)等各种不正当理由迟退未予付款,至今尚未按涉案共保协议支付任何应分摊的赔款(参原告证据4)。
2019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还就分摊赔款事宜进行了现场沟通和协调,并确认由被告先行向原告支付其确认无异议的部分赔款合计627.17万元。2019年7月18日,原告再次发函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拒绝支付包括上述已经确认的627.17万元在内...(本文书还有8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