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2日11时许,在民权县绿洲街道办事处中医院西门西侧,被告人高**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停在正在营业的张记烩面馆门口,烩面店老板翟某2让高**挪车时,高**拒不挪车并与烩面馆老板娘张某发生争吵,后高**用煮中药的砂锅将张某和翟某1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翟某1右手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为10527.65元,附带民事原告人翟某1经损失为4589.52元。共计15117.17元。
另查明,201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200.97元。2019年度河南省住宿和餐饮业收入为41804元。
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6月22日上午11时许,其把电动三轮车停在翟某2开的张记烩面门前的公路上了,然后其去旁边的水果摊上了,这时候其看见翟某2把其的电动三轮车推到路中间,其就骂了一句,翟某2也骂其,然后其把三轮车推到张记烩面馆门口了,两人就吵了起来。这时候张记烩面馆老板娘...(本文书还有2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