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毛文蝶担任法庭记录。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诉称:2014年12月5日,刘**与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刘**将北京市朝阳区洼里花虎沟二号内**楼5门502号(以下简称争议房屋)出售给段**,价款为98万元。刘**以较低的价格将争议房屋出售给段**,是因段**是刘**的外孙,而刘**二女儿即段**之母均承诺孝顺刘**,并允诺刘**居住在争议房屋。没想到争议房屋过户到段**名下后,段**及其母亲反悔,将刘**赶出家门并恶语相向。无奈,刘**只能居住在姐姐家里。另外,刘**要求段**支付购房款,段**以各种理由推托。因此,刘**诉至法院,要求解...(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