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汪**、耿**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淘儿宁药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儿宁公司)合伙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分别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民初****号之一、(2020)豫172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汪**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对“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已于本案立案前在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这一事实进行审查。汪**、耿**与淘儿宁公司为合作关系,三方合作生产经营口罩等业务,由汪**、耿**提供机械设备等。汪**、耿**已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淘儿宁公司及其100%持股股东安**支付设备款,该(2020)皖0123民初****号案件已于2020年11月5日在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中,淘儿宁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解除三方的合作关系并不支...(本文书还有1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