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启昊公司管理人辩称:同意上述被告辩称的意见。
原告长城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该裁定书裁定中止腾空房屋,原告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事实。
证据二、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拟证明原告在执行案件中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腾空房产的行为合理合法,应当得到继续执行的事实。
证据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拟证明涉案的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产系物流公司名下的资...(本文书还有9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