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诉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党**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相识,2006年8月25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习惯、方式等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在外喝酒、打牌,很晚回家。201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第三者甚至还到原告家**原告与被告离婚,直到2015年3月第三者还发短信、打电话给原告,说被告与其仍生活在一起,要求双方离婚,双方为此发生过多次争吵。2012年被告还因第三者对刚作完人流手术的原告进行殴打。2015年7月被告又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公安机关还出警处理。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