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祖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孙**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0)浙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陆**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陆**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砂场承包经营协议》中涉及的1号砂场由孙**与陆**共同...(本文书还有11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