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后来两人都不在原单位工作了。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开了一个广告门市,平时说自己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次借给其人民币2万元。被告借款后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张...(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