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电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登电集团公司)与被告登封市嵩颖电力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嵩颖电力修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登电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因政策原因登电集团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机械修造公司)进行改制,由原告所属公司改制为重新独立注册登记的公司。2001年7月30日,登电集团荣旗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荣旗铁合金公司)欠原告电费未付,机械修造公司向原告借款30万元支付荣旗铁合金公司的30万元电费,机械修造公司向原告办理了借据。因机械修造公司向原告借款是为了替荣旗铁合金公司向原告支付电费,荣旗铁合金公司和机械修造公司均是原告的用电户,在原告财务部均有应收、应付账款明细账册。机械修造公司从原告处所...(本文书还有4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