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男,1971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涉案款实系被上诉人李*以杭州宏维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被上诉人骆**合作,以公司名义所打款系委托骆**采购棉纱投资款而非借款,故李*主体不适格。2、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借条及欠条系骆**出具。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骆**欠款事实存在高度可能,但不能认定借条及欠条由骆**出具的事实。故上诉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