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一部刑诉(2019)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陶**、田**、申**、孙**、刘**、孙**、任**、马**、史**、江**、贾**、孙**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及其辩护人姜*,陶**及其辩护人冯**,田**及其辩护人李**、郝**,申**及其辩护人孟*,孙**及其辩护人李*,刘**及其辩护人赵**,孙**及其辩护人赵*、付**,任**及其辩护人王**、王**,马**及其辩护人陈**,史**及其辩护人宋*、李*(实习),江**及其辩护人刘**,贾**及其辩护人付**,孙**及其辩护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河南省新郑*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20年3月21日、2020年7月21日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人民检察院指控,...(本文书还有172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