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因与河南省龙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汴民终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经过口头协商,李**和案外人刘**、刘*合伙经销河南省龙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产品。2013年8月22日,李**代表三人与河南省龙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邓刚签订了经销协议书,约定河南省龙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应加气块和标砖产品,李**作为代理商销售,河南省龙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兰考只设一名代理商。河南省龙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李**先行供货,每周*算一次,加气块价格暂定170元每立方米。又明确约定“如发现甲方(河南省龙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兰考未通过乙方(李**)销售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已销售产品总价五倍的违约金。乙方不能以...(本文书还有2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