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20)川13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欠条载明的内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营业款没有财务凭据支撑。该欠条是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母亲和孩子带走,胁迫上诉人签订。(二)双方争议的是七天酒店营业款,即使有争议也应当属于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而劳动关系仅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本案被上诉人是自然人,并非用人单位,被上诉人所述的欠款属于酒店所有,酒店才是适格诉讼主体。
方**答辩称,上诉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欠条...(本文书还有1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