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与被告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000元整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0000元为本金,每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为25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0256.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工程施工及工作需要,自2014年起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及安排为被告提供劳务,从事杂工(打钢板桩、种树、搬运)等劳务工作,约2017年开始,约定每月劳务费用为4500元一个月,被告不定期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于2...(本文书还有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