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5000元整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5763元(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为7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3576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工程施工或工作需要,自2003年起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根据被告的...(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