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市荣麦烘焙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麦公司)的起诉状,诉称:2019年7月8日,起诉人荣麦公司与被起诉人北京中联国际中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参(观)展申请表(代合同)》,约定由被起诉人中联公司代为办理参加“2020俄罗*国际烘焙展”参展手续,展会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20日。起诉人荣麦公司陆续向被起诉人中联公司支付展会费86830元。但是展会时间已到被起诉人中联公司并没有为起诉人荣麦公司安排参加展会,起诉人荣麦公司多次催告被起诉人中联公司退款,但均遭被起诉人中联公司拒绝退还。故起诉人荣麦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起诉人荣麦公司与被起诉人中联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签订的《...(本文书还有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