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与被告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被告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返还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迎宾路段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105号停车位的款项,暂计12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4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座301的房屋,该物业成交价中包含一个露天停车位(交易过户后将停车卡交由买方使用)。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并于2017年5月15日取得了涉案物业不动产权属证明。在原、被告完成过户手续后,被告将涉案物***小区105车位的停车卡、停车位购买发票等凭证交给原告使用。同时,也正因为被告向原告出售涉案物业时,明确告知原告该物业的成交价中包含一个露天停车位且可永久使用,原告才...(本文书还有3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