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杨**是睿欣制品厂的员工。2018年4月27日16时30分,杨**在睿欣制品厂车间操作机器时被机器绞伤左手。事故发生后,杨**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上臂绞榨离断毁损伤。
2018年6月15日,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中山市中医院入院记录和疾病诊断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材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向睿欣制品厂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厂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就杨**受伤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睿欣制品厂逾期未提交材料。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对杨**、袁*、耿*进行询问,并制作了笔录。2018年9月3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为杨**是在...(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