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金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李**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20)冀0929民初****号实错误。1.使用人周*拖欠李**租赁费数额不明确,因李**出示的证据欠条上明确注明此条以周*核对后为准。时至今日李**也没有找周*进行核对明确账目,且欠条中明确写明欠租赁费209,895元并不是李**起诉状中第一项数额;2.李**所述的返还租赁物数量不真实。因李**至今没有与使用人周*进行过核对,且租赁物的丢失清单和赔偿表也没有我公司加盖的印章或公司负责人签字认可,其真实性无法考证;3.李**索要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李**从未向金宁公...(本文书还有3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