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宏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诉被告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杜**,被告中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15564540.00元整;2.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自2010年9月19日暂计至2019年4月20日,利息7434285.8元);3.原告对拍卖、变卖项*工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开发房地产“绿林河畔”(一期)项*(该项*又名“世袭庄园”、“御园翰林”等),将该项*中的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
2010年1月5日,双方签订《土方工程施工协议》,施工内容为绿林河畔项*的基础工程,单价30元/立方米。
嗣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但被告未依约给付工程款,共计仅给付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履行。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履行施工义务,被告应当给付工程款却未能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
中策公司辩称,一、宏泰公司陈述不实,涉嫌虚假诉讼。
1、中策公司案涉项*全部面积90.16亩,即59505.6平方米。按照宏泰公司提供合同,总方量约为20万方,单价30元包干,总价约600万。而宏泰公司提供了11份土方工程决算清单(仅为封面),合计金额达2050.332万元。宏泰公司补充举证中提供的工程量总面积为79214平方米,也远远大于案涉项*总占地面积59871.13平方米,何况其中三期42#、43#楼所在4692平方米面积未包含在此合同中,该施工范围为双方2014年2月27日另行签订的《世...(本文书还有80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