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无需向杨**返还2020年4月工资扣款2875元;二、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600.30元;三、驳回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山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判后,山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山九公司无需向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660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山九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作为用工管理及裁判依据,山九公司依据《奖惩管理制...(本文书还有13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