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俞*、原审被告郭**、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上诉人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应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认为根据两证人证言无法证实王**系受俞*雇佣的事实,且王**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驾驶车辆之行为受俞*雇佣指派之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1.工地是在杭州,王**、王*1、王*2、王**都不知道杭州工地地址。庭审中两证人王*1、王*2均陈述系俞*叫王*1,王*1再叫王**的,都是让他们在家***小区等车来接,且都陈述俞*坐在副驾驶位用手机导航指挥开车,而且都不认识杭州工地的人,都是俞*和他们对接的。2.俞*给的工价是330元/天。庭审中两证人均陈述系俞*叫王*1,王*1再叫王**,且...(本文书还有4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