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2009年1月**日生女孩**,××××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原告曾经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离婚,考虑到建立家庭不容易,孩子尚小,重新给被告一次机会,于2013年6月14日撤诉。但被告依然没有改变,现原、被告分居已经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本文书还有7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