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诉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於潜镇政府)撤销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一案,金**不服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金**与於潜镇政府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以及金奕宏与於潜镇政府签订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采取补救措施,补齐金**房屋货币化补偿与重置价之间的差额及货币化安置奖励;2、於潜镇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被拆迁房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镇××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临集用(2010)第****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金**,使用权面积为119.20平方米,在临金高速公路临安段项目的实施范围之内。金**(户)户籍在册人口四人,分别为金**(户主)、柴**(妻)、金**(子)和金奕宏(女)。因两子女均年满22周*,根据《临安市征收集...(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