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代传金及原审被告岳**、岳**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孙**,被上诉人代传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吴**,岳**及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代传金的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代传金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原审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开庭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当日已经进行完毕;然而2020年12月8日,李**却收到原审法院邮寄的开庭传票(开庭日期:2020年12月16日下午14时20分)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落款日期:2020年12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而代传金则于2020年12月1日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依法不应当准许。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对协助办理交房**房产证过户的时间、方式并没有约定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双方对交房、过户的约定是附条件的,即:交房时...(本文书还有6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