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杨**,被告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7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的与其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在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上的不同,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我及家庭漠不关心,各自经济收入归各自保管和使用,我为了家庭为了家,默默忍受着被告的冷淡。在共同生活中,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只希望得到一点家庭的温暖,但是累了、苦了、受委屈了、病了都是自己一个人默默承受,没有人可以倾诉。夫妻关系已完全、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诉求:一、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本文书还有1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