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韩**与被告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96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在嵊州绿地香港·四季印象城工地内工作,经2020年元月结算后,尚*原告19600元劳务费。原告多次催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账单原件作为证据。被告蒲**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本文书还有7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