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已经于2018年5月18日开始,实际解除了租赁合同,双方均同意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5月18日,上诉人撤场后,通知了被上诉人,让被上诉人与辽宁腾龙汽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协商。所以之后发生的租赁费用与上诉人没有关系。2.双方2018年租金为426006.64元,上诉人用沈阳一处房产顶款402462.42元,2018年租金仅欠23544.22元。3.关于违约金,因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通过抹账协议解除了租赁合同,所以不应当计算违约金。一审法院按照欠付租金的30%进行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顾**答辩称,辽宁同鑫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文书还有3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