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番禺东涌涌明手套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州番禺东涌涌明手套厂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将原审第三人申请补缴的材料提供给上诉人进行核对确认,违反了法定程序。二、被上诉人未责令原审第三人补缴其个人缴费部分,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三、被上诉人依据的缴存基数错误,据此计算的补缴数额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审答辩意见同原审意见一致。
原审第三人樊**二审未提交陈述意见。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责令上诉人为原审第...(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