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
上诉人顾**因与上诉人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曹*系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峰汇园**区**幢**室业主,顾**系同幢**室业主。2015年2月25日下午,顾**房屋内一卫生间水龙头损坏,自来水外流致地面积水下渗,致曹***室内挑高层上顶和墙面受损,家*、电器等遭受水浸。
另查明,渗水当日曹*即报警,并向峰汇国际物业服务中心报告,物业服务中心人员到现场察看,发现曹*的**室挑高层上顶和墙面均在漏水、上顶在滴水、涂料已脱落、地面多处积水。经逐层排查,发现**室的水表暴走、流水量大。后联系到顾**方人员进入**室,发现**室为群租房,一间卧室的卫生间内水龙头损坏自来水外流致地面积水并下渗,并拍摄照片。积水下渗造成**室**室**室不同程度受损(每户均为两层)。
上述事实,由曹*身份证复印件、顾**的常住人口信息**房产证、接处警记录、物业服务中心出...(本文书还有2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