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卫生院(以下简称“胜浦卫生院”)因××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苏大附一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至胜浦卫生院、苏大附一院就诊后,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由诉讼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3)园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查明:2012年5月21日0时40分左右,原审原告徐**因呕吐在其丈夫李**陪同下前往胜浦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为:呕吐待查?胃肠道感染,癔症?医生给予:胃腹安肌注、ors四盒,并给予5%gs100ml+奥美拉唑、5%gs250ml+vb60.2+10%氯化钾10ml、ns100ml+头孢呋辛、5%gs250ml+氯化钾+参麦共四组液体静脉滴注。后在输液过程中,徐**出现不适,李**于当日6时49分左右打车将徐**送至苏大附一院急诊,医生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在抢救过程中,徐**出现昏迷、心跳呼吸骤停,病情危重。后徐**经抢救后于当日收住入院。徐**的2012年6月15日出院记录诊断为:糖尿病性酮症酸中毒、缺血缺氧性脑病、cp...(本文书还有5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