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9年7月29日暂计至2020年11月9日为38300元,续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9日,被告及被告丈夫秦**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5%,借款期限1年。原告将借款本金20万元转至被告账户,被告承诺到期本金利息一次性支付,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
被告陈**辩称,一、陈**与原告之间无借贷关系,陈**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债务为陈**丈夫秦**做生意的个人债务,原告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没有依据。原告所诉借贷纠纷债务人应...(本文书还有2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