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江苏希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绍兴通盛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希翔公司申请再审时将2019年9月11日史青伟与通盛公司杨*明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作为新证据提交,以证明杨*明为50万元汇款申请单的审批人,其明确涉案50万元是为主楼工程项目代买钢材的款项,不应计入本项目的已付款。通盛公司认为,首先,本案二审判决时...(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