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第三人冯**、博爱县佳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原审被告冯**并作为博爱县佳鑫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的一审诉讼请求,继续对孙**占有的位于博爱县××花苑东邻房产进行执行。2、孙**负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涉案房产应归孙**和第三人冯**共同所有,即使孙**确实没有抵押房产给刘**的意思表示,但在不能查明双方所占份额的情况下,应推定各半...(本文书还有3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