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杨*、肖**因与被申请人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肖**申请再审称,杨*、肖**主观上不存在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故意不对中山市语琪汽车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琪公司)进行清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语琪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的情形,语琪公司已经于2016年5月1日起转让给了陈*生管控,其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另外,从(2016)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可以看出,语琪公司至少还有12万元的债权没有收到,该笔款项足以清偿被申请人的债务,被申请人在语琪公司申请破产时,是明确知道语琪公司有12万元的应收债权,且破产管理人没有尽到调查义务,直接认定语琪公司没有财产,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当时与陈*生共同申请劳动仲裁,其是非常了解情况的,不可能不知道语琪公司与陈*生之间的诉讼,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本文书还有4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