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周*2与被告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周*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周*3名下车牌号为×××的本田雅阁牌小客车由周*2继承,被告协助周*2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车辆交付给周*2;2、周*3的医疗费报销款30万元及存款994245.66元(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进账金额共计587235.66元;周*3去世后,被告通过周*3中国工商银行账户pos刷卡消费65300元、转账341710元,以上共计994245.66元)由原告继承,被告分别向原告给付647122.83元;3、判决周*3的一次性抚恤金569698.50元、丧葬费134646元、特别抚恤金10000元归*原告所有,二原告各获得二分之一份额;4、判决周*3去世后亲友给付的慰问金251600元(周*3去世至2016年6月5日,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两个账户分别进账154700元和49900元,加上4.70万元,共计251600元均系慰问金)归*原告所有,被告分别向原告给付125800元。事实和理由:龚*系被继承人周*3母亲,周*2系周*3之女。周*3于2016年5月4日病故。周*3病故后,被告史*将周*3名下财产据为己有,且拒绝与原告一起办理领取周*3一次性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手续。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史*辩称,原告所述亲属关系属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2015年6月,周*3与前妻离婚,全部财产...(本文书还有6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