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昊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错误。1.一、二审法院对《经营权转让合约》的签订主体、合同履行及无权代理,认定事实错误,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徐扬、孙*均无权代表申请人对外出具文件,无权代表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被申请人在签订合同时有重大过错。4.申请人对徐扬的无权代理行为没有采取放任态度。(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相*罪犯徐扬具有代理权,存在重大过失。被申请人作为《经营权转让合约》的乙方,主张徐扬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不成立。《经营权转让合约》对申请人不生效,申请人不应向被申请人退还经营权转让款,不应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本文书还有8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