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平*综合实验区森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绿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2、薛**、薛*1、薛**、魏**,原审第三人黄*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平*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科绿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森科绿化公司无须向薛**、薛*1、薛*2、薛**、魏**支付因魏*琴工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703元;2.森科绿化公司无须向薛**、薛*1、薛*2、薛**、魏**支付截止至2018年10月3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8090.4元。此后,按每月1011.3元的标准分别向薛*1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年满18周*或死亡为止,向薛**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死亡为止,向魏**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其死亡为止。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魏*琴因工伤死亡判决森科绿化公司按照工亡标准支付相关赔偿项目存在错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1.一审法院依据岚社会伤险(认)字【2018】第0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作出判决,但森科绿化公司是否对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有待进一步研究确定,故魏*琴因交通事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仍属于待认定状态,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工亡赔偿的依据。2.森科绿化公司与魏*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魏*琴的劳动报酬并非由森科绿化公司发放亦不受其管理。3.平*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魏*琴系因他人违反交通规则事故造成的死亡不应属于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二、即便...(本文书还有6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