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闻**诉被告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洪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的委托代理人劳**、被告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闻**起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持续向原告购买货物,但未付清货款。截止2012年1月19日,被告尚*原告货款36524元,并出具欠条1份,约定于2012年2月28日付清货款。届期,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现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支付拖欠的货款36524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承担欠款的逾期利息损失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自2012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9日的利息损失为2191.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调查终结前,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即时支付拖欠的货款36524元,并赔偿原告自2012年2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