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河安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天河安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氦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氦动公司)、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天河安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与被告氦动公司的《商场店铺品牌物业咨询管理合同》;2、被告氦动公司返还中介费人民币79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3、被告张**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依据的事实、理由:原告因业务发展,需要承租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xxx号阳光大厦**层商用房,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案外人夏**。夏**自称可代表业主招租。2018年1月15日,原告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阳光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夏**作为业主代表也签了字。协议约...(本文书还有2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