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延边威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远建筑安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0)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远建筑安装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威远建筑安装公司与张**存在产权重叠,有部分是共用面积,一审判决不应当仅凭张**的不动产证进行判决,张**无权对41.8平米的共用通道收取租金。对于租金的计算方式也有异议,那是为达成调解而做的让步,不能作为判决依据。威远建筑安装公司已经因产权界定问题与张**进行诉讼,应当待另案判决结果出具后再判决此案。
张**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当维持。
许**述称,同意威远建筑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威远建筑安装公司、许**支付张**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日房屋租金26577.745元;2.许**支付张**自2020年6月2日至腾空搬离张**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