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大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立公司)与被告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祝翔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大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大立公司诉称:其公司与张*均为无锡玉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玉屏公司)股东,双方于2014年7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其公司将其持有的无锡玉屏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张*,张*支付股权转让款153000元。协议签订后,其公司按约履行了相应义务并办理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张*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现请求:1、判令张*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153000元。2、判令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张*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异议。...(本文书还有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