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喜荟天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荟天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荟天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喜荟天成公司无须支付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3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570.17元;3.判令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一、确认喜荟天成公司与潘**在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喜荟天成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570.17元;三...(本文书还有1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