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为与被告浙江黄岩永宁泡沫包装厂(以下简称永宁包装厂)、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金献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永宁包装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永宁包装厂、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宁包装厂、郭**当庭提出反诉,本院一并予以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付原告货款605505.92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永宁包装厂系被告郭**投资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被告永宁包装厂于2017年开始陆续向原告购买煤炭,截止20...(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