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丰实冶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983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审查明:登封市福渊碳素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4日成立,于2016年8月26日企业名称变更为登封市丰实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李**于2010年3月到原告丰实冶金...(本文书还有1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