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应明顺、李**、徐**及第三人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3日、7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于第一次开庭前解除了与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关系,被告徐**及第三人卢**于第二次开庭前解除了与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关系。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被告应明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葛**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及第三人卢**的原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第一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及第三人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第二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应明顺、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按0.7%月利率计算2017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应明顺、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按0.7%月利率计算2017年12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第二次庭审过程中,何**要求撤回对李**、徐**的起诉...(本文书还有3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