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与谭*于2011年相识恋爱。2012年6月23日,谭*向秦*借款8.4万元。2013年5月,秦*与谭*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7日,谭*向秦*借款15.5万元;2013年10月2日,谭*向秦*借款人民币24.5万元;此后,至2014年5月9日,谭*又向秦*借款人民币21.6万元;以上借款共计70万元。2014年5月9日,谭*向秦*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秦*人民币700000元(柒拾万元整),于舜德佳苑d区33#、35#楼项目结束后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期间所有外借、赊欠款项与秦*无关,由本人独立支付,特立此据。”2014年7月1日,谭*再次向秦*借款,并向秦*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秦...(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