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以下简称华山北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华山北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3,103.05元(已扣除住院期间膳食费5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6元(实际支出)、残疾赔偿金147,230元(73,615元/年×20年×10%)、营养费4,200元(40元/天×105天,含二期)、护理费7,620元(住院期间22天花费2,640元+60元/天×83天,含二期)、辅助器具费100元、交通费500元、衣物损500元、鉴定费2,850元(第一次鉴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本文书还有2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