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山市古镇春晖灯具配件部(以下简称春晖配件部)与被告植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春晖配件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植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春晖配件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植坚向春晖配件部支付货款288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春晖配件部生产灯饰配件灯头,植坚以中山市古镇一灯一世界灯饰厂(以下简称一灯一世界厂)名义购买灯头,因双方未交易过,春晖配件部要求现金支付,植坚以交易金额不大,愿将其身份证复印给春晖配件部,保证按月将货款足额支付,请求月结。2019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25日,植坚共向春晖配件部购货6单,合计货款31600元,取货后,植坚未...(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