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集卡运输协议、qq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农商银行业务回单及中国建设银行支票等证据。
被告未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链足以佐证原告诉称事实,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均予确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2016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集卡运输协议》,约定:被告就集装箱等货物运输业务委托原告提供运输等相应服务;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数据和内容正确的委托书;被告所有的代垫付费用在原告提供费用清单及相关票据之日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足额支付,原告当月运费在次月十日前同被告对账并开具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在二个月内一次性足额支付,不得拖欠原告运费;被告应严格按付费期限付给运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原告的运费必须直接付到原告公司的账上,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原告业务员单独结算;协议有效期2016年9月...(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